
湖南自考00040法學概論知識點押題資料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法律的起源
一、選擇題(單選、多選):
1.社會學創立的歷史
1、法律產生的社會根源及其兩個決定性因素的影響。(簡答)
(一)法律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的出現而產生的。
(二)法律產生的過程直接受兩個決定性因素的影響 1. 商品交換和私有制的出現 2. 奴隸制的出現。
2、法律產生的一般規律性 ( 簡答)
(1)法律和同時產生;(單選)
(2)由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
(3)不斷地從個別調整上升為一般調整;
(4)從權利、義務的合一到權利、義務的嚴格區分;
(5)從法律與宗教、道德的渾然一體到法律取得相對獨立的地位。
※ 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單選)
※ 簡述法律概念的定義及其功能: 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關的各種事實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
有權威性的法律用語。其功能有:認知功能、構成功能、規范功能。 (簡答)
※ 我國法律的性質成為完全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是在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的
那一年即 :1956 年(單選)
※ 我國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法經》 /《漢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現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單選)
※ 舊中國憲法中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是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單選)
※ 法律規范:是指每個單一的法定行為模式。 (解釋)
法律的本質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最本質的屬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會規范
(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
(2)法律是由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3)法律是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4)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5)法律是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3、法律的職能(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
法律的淵源和分類
1、法律淵源:指用于表現法律的各種具體形式。
2、古今中外 法律淵源的種類:(多選)
(1)制定法( 2)判例法( 3)習慣法( 4)引證法( 5)宗教法( 6)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
3、法律的分類:
(1)根據法律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權制定法律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規范性文件。
又稱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條文形式的習慣。又稱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從實際內容上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為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據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國領域內對全體居民和所有社會組織普遍適用,且在它被廢除前始終有效的法律。
特別法:凡是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或只對特定的主體,或在特定的時期內有效的是特別法。
(5)根據法律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陸法系:指歐洲大陸上源于羅馬法,以 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又稱
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國法系:指中世紀以來的英國法律和仿效英國法律傳統的各國法律。也稱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單選)
※ 根據西方法學的觀點,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的分類稱為 : 法系(單選)
※ 被稱作“法律的法律”的是:憲法(單選)
法律的歷史類型
1、人類歷史上依次存在的法律歷史類型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簡答)
2、奴隸制法律:(最早一批奴隸制成文法律包括漢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十二表法)單選
經濟基礎:是奴隸主階級對于生產資料和奴隸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點:( 1)嚴格保衛奴隸主階級的生產資料私有制。 (2)公開確認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殘酷的懲罰措施維護奴隸主的政治統治。( 4)保留許多原始社會規范的痕跡。
3、封建制法律:
經濟基礎:是封建主階級占有絕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產者。
封建制法律的特點:( 1)嚴格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民對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系。
(2)公開規定封建等級特權。
(3)用野蠻殘酷的手段鎮壓人民的反抗。
4、資產階級法律:
經濟基礎:是生產資料掌握在少數資本家手中,而無產階級被剝奪生產資料,不得不出賣勞動力,為資本
家創造利潤和維持整個社會的生存。
※ 資產階級法律的特點:(多選)
(1)宣布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2)確認契約自由( 3)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確認法制原則。
5、社會主義法律:
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1、法律與社會經濟基礎:○1 經濟基礎決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經濟基礎
2、法律和政治
3、法律和道德
第二部分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產生
(1)創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需要。
1、社會主義法律產生的歷史必然性:(簡答) (2)創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政權的需要。
(3)創立社會主義法律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需要。
2、社會主義法律產生的一般規律: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作用
1、黨的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律的關系:
(1)黨的政策指導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2)社會主義法律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黨的政策不能代替社會主義法律
2、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
3、社會主義法律與客觀規律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包括:創新法律、修改法律、廢止過時的法律(單選)
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解決人民內部矛盾 2)鎮壓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反抗和破壞,實現對敵專政
(2)社會主義法律在經濟方面的作用:
1)消滅和改造舊的生產關系,建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
2)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推動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會主義法律在對外方面的作用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
1、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指社會主義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
(1)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是社會主義特有的活動之一;
(2)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不僅包括創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廢除過時的法律;
(4)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其實質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為意志的過程(單選)
2、制定的基本原則:
1. 從實際出發 2. 群眾路線與集中領導相結合 3.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4. 保持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時立、廢、改相結合。
3、制定的程序:
(1)法律議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審議和討論;( 3)法律的通過;( 4)法律的公布。
4、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淵源:
1. 憲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規 4. 國務院的部門規章 5. 軍事法規和規章 6.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 7.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8.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9. 經濟特區的單行經濟法規 10. 認可的習慣 11.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5、社會主義法律規范:是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由社會主義制定或認可并以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結構:適用條件、行為準則(行為模式)、法律后果。
6、社會主義法律的種類:
(1)按法律規范本身的性質,分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
(2)按法律規范所包含的行為準則的確定程序,分為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準用性規范。
7、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系統化:
系統化方式:( 1)法律匯編( 2)法律編纂。
8、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指由社會主義各個法律部門的現行規范所組成的有機統一的整體。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實施
1、社會主義法律實施:指社會主義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貫徹和實現。
實施的方式有二種:( 1)法律的適用( 2)法律的遵守。
2、社會主義法律的適用:
(1)概念:即通常所說的執法,指被授予專門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實現法律對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活動。
(2)特點:
1)法律適用的主體是被授予專門職權的機關,它以的名義進行活動。
2)這種活動必須嚴格地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和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3)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法律對某種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調整。
(3)總的要求:正確、合法、及時。
(4)原則: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社會主義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即守法。
4、社會主義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內,對什么人有約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1)空間效力:( 2)時間效力:( 3)對人的效力:
5、社會主義法律的解釋:指對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條件所作的說明。
(1)從解釋的主體上分類:正式解釋(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單選。
(2)從解釋的外延上分類:擴充解釋、限制解釋、字面解釋。
(3)從解釋的方法上分類:文法解釋、邏輯解釋、歷史解釋和系統解釋。
6、違法與法律制裁:
(1)違法:指違反法律的規定,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要件: 1)違法的客體 2)違法的客觀要件 3)違法的主體 4)違法的主觀要件
(2)法律責任:指由違法行為引起的依法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責任。
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機關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帶有強制性的懲戒措施。
分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會主義法律關系:
(1)概念:指受社會主義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表現為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的特點:
1)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關系(意志關系);
2)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由社會主義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3)社會主義法律關系通過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獲得表現。
(3)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的結構: 1)法律關系的主體: 2)法律關系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內容:
(4)法律事實:那些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叫做法律事實。
分類: 1)事件 2)行為。
※ 試述社會主義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論述)
答:1、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指受社會主義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 表現為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特點變現為: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關系,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由社會主義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主義法律關系通過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獲得表現。 2、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金額內容三要素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很廣泛,大體上有:公民、、各種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一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標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的客體有物、智力成果、行為和人體。社會主義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 社會主義法律和共產黨的政策的關系: (單選)
1、黨的政策指導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2、社會主義法律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黨的政策不能代替社會主義法律。
(區別 1. 黨的政策是工人階級先鋒隊意志的體現,法律是全體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 )
4. 黨的政策由黨組織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制定和認可。
5. 黨的政策多帶一般原則性的指導;法律則具體、明確和詳盡。
6. 黨的政策僅對黨員有約束力;而法律對所有公民都具有強制力。
7. 黨的政策內容廣泛,不是所有的黨的政策都有必要通過制定法律。 )
※ 正確掌握各種規范性文件相互關系的原則: (單選)
⑴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⑵同位法中特別法的效力優于一般法;⑶同位法中新法優于舊法;⑷不溯及既往;⑸“變通規定“的法律效力;⑹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三部分
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法制是所確立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的實施,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其目的在于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解釋)
※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答)
※ 我國健全社會主義法律的中心環節是:有法必依(單選)
※ 社會主義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體人民真正享有各項公民權利,享有管理和社會事務的權力的一種制度。(解釋)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優越性:
1. 社會主義民主是供絕大多數人享受的民主 2. 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 3. 社會主義民主是有物質保障的
※ 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辯證關系:(論述)
(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
1. 從社會主義法制的產生來看,它是隨著社會主義即人民主權的產生而產生的。
2. 從社會主義法規的性質和內容來看,有什么性質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質的法制。
3. 從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發展方向來看,同樣不能離開民主。
(2)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確認和保障。
1. 社會主義法制把民主作為人民斗爭的勝利成果, 系統地、明確地、具體地記載和固定下來, 以確認民主。
2. 社會主義法制通過本身的指導作用, 向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指明, 怎樣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
怎樣做是違反民主要求的,從而保證社會主義民主的正確實現。
3. 社會主義法制通過懲罰各種違法和犯罪行為,維護人民民主權力,以捍衛民主。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無產階級法律觀點的總和,它包括人們對法律的基本看法,對法律的要求和態度,
對人們行為合法性的評價,也包括人們關于法律的知識和修養等。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對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作用:
(1)對社會主義法律的制定和適用的作用( 2)對社會主義法律遵守的作用( 3)對清除法律意識的作用。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瞳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依法治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國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2)依法治國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實現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
第四部分
憲法概述
1、憲法的性質:
1)憲法是的根本大法。
特點: A.內容方面的特點 B. 效力方面的特點 C.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點。
2)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A.憲法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
B.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必然會引起憲法內容的變化。
3)憲法是對民主制度的確認。
2、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 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序言 2. 總綱 3.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4. 機構 5. 國旗、國歌、
國徽、首都(多選)
我國的性質
1、性質:即的階級本質,又稱政權性質,或稱國體,指的是社會各階層在中的地位。
2、憲法對性質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
1)工人階級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 2 )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3)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和專政的結合。 4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A.無產階級的領導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根本標志。
B.工農聯盟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基礎和最高原則。
C.從政權的職能來看,人民民主專政具有維護工作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鎮壓和改造敵對分子,組織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抵御外來侵略和保衛的獨立與安全的職能,與無產階級專政是一致的。
D.人民民主專政擔負著消滅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改造生產資料私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建成社會主義, 并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創造條件的歷史任務, 這也正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任務。
3、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聯盟。
任務: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為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服務,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服務,為促進“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祖國服務。
4、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5、我國實行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治體制,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點
6、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也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
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1、政權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所采取的用以實現其權力的形式,即統治階級為了反對敵人,保護自己而組織起來的政權機關。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機構,來行使權力,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國的性質。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產生不以任何制度為依據,它一經確立之后,就成為其他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貎。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1)便于人民群眾管理。 2)能夠保證權力的統一行使。 3)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3、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代表機關應遵循的各項制度的總稱。
我國選舉制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性質:
1)選舉權的普遍性。 2 )選舉權的平等性。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 4 )無記名投票。
5)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負責并受其監督。 6)從物質上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
※ 我國政權組織形式與性質的關系。(論述):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國的性質。
1) 從人民代表大會的構成來看,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建設者以及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在我國政權中的地位。
2) 從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的權力來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代表人民全權行使權力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憲法、法律,有權決定一切重大事務,有權選舉和決定其他中央機關的領導人員,并且監督這些機關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定本地區的重大事務,有權組織本地區的其他機關,并且監督他們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人民代表大會的全權性,表明了人民的全權性。
我國的結構形式
1、結構形式 :調整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的形式,即調整整體和其所屬區域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解釋)
形式:
1)單一制:以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劃分其內部組成。
特征:①. 全國只有一個憲法,一個中央機關體系。
②. 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均受中央的統一領導,沒有脫離中央而獨立的權力。
③. 不論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達到何種程度,地方的權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規定。
2)聯邦制:以成員國形式劃分其內部組成。
特征:①.除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中央機關體系外,每個成員國也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中央機關體系
②.聯邦的權力遍及全國,它和成員國之間的權限劃分由憲法加以規定。
2、我國采取單一制結構形式的諸多因素:
1)從我國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況來看。
2)從我國民族關系的歷史發展情況來看。
3)從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來看。
4)從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來看。
3、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民族問題的基本原理,結合我國各民族的歷史特點和現實狀況提出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區域:是領土內劃分的各級行政單位所管轄的區域。
我國行政區域劃分: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我國的經濟制度
1、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2、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3、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個人消費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同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社會生產力水平和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相適應的。
※ 我國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方針:(簡答)
1)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3)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權和實行民主管理
※ 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單選)
我國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1、根本任務: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2、五愛: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3、內容: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2、公民與人民的聯系和區別: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
人民是的主人,是民主的主體。人民還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凡是我國人民,都是我國公民。
3、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主義性質:
1)公民權利的廣泛性。
2)公民權利的真實性。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4、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參加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單選)
a.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政治自由(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2)宗教信仰自由
※ 我國社會主義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包括:(單選)
a. 宗教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的消滅和它的產生一樣,有其自身的規律。
b. 宗教信仰具有群眾性、民族性和國際性等特點。
※ 我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包括:(多選)
a. 信仰宗教自由
b. 不信仰宗教自由
c. 過去不信仰宗教,現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3)人身自由:指與公民的人身相聯系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a.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c.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d.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
5)社會經濟權利: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
a. 公民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b. 勞動者的休息權。
c.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d. 物質幫助權
*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以下情況公民可獲得物質幫助權: (單選)
a. 公民年老時
b. 公民疾病時
c. 公民喪失勞動能力時
6)文化教育權利和自由
7)婦女的權益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的保護
8)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5、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我國的結構
1、 機構:是統治階級為實現權力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機關體系的總稱,是實現職能的重要工具。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單選)
體系:
1)權力機關:※ 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單選)
2)主席:
3)行政機關:
4)軍事領導機關:
5)審判機關:※ 我國審判機關有(單選):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專門人民法院 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審判權:依照法律審理和判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權力。
6)檢察機關:
檢察權:對憲法、法律的實施進行檢察監督的權力,是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2、機關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論述)
1)民主集中制原則(表現為權力機關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為人民服務原則(表現為人民是的主人,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仆,機關的各種任務,歸結到底就是為人民服務)
3)社會主義法制原則(表現為所有的機關都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活動,嚴格依法辦事)
4)精簡的原則(社會主義的機構應該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眾和便于人民群眾參加管理)
憲法實施的保障
憲法自身對憲法實施的保障:
1)規定了憲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了憲法的權威性。
2)規定了監督憲法實施和解釋憲法的機構。
3) 規定了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查。
* 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制定地方性規章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 (單選)
第五部分
行政法的概念、淵源和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是的組織活動。
2、行政法:是規范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例如:某行政機關與某企業簽訂合同就不能使用行政法進行調整(單選)
4、我國行政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 。
5、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
1)主體: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三要素(單選) 2 )客體: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3)內容: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法律關系同其他性質的法律關系系那個比較,具有如下特點: (單選)
第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機關或者根據法律的授權代行某種行政職能的社會組織。
第二,行政法律關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為根據。
第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往往可以直接運用強制力,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接受制裁。第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正義,通常通過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決
※ 在我國,下列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的是:國務院(單選)
行政機關和公務員
行政機關:執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又稱管理機關或政府。
特點:
1)它是代表行使權力的機關,它在其職權范圍內的一切行為及其結果,都歸屬。
2)它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對權力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并受其監督。
3)它所行使的職權是的行政管理權,所擔負的職能是行政管理職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職能的機關。
4)它實行首長負責制。
※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行政編制,由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公務員(單選)
※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 年滿十八周歲;(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 具有良好的品行;(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單選)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
主體:行政機關。性質: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即依法進行行政管理活動。
1、行政立法:指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行政立法應當符合的要求:
1)必須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規職權的機關才能進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權限的范圍。
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規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上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規、同級國
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
4)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 根據行政立法部門不同把行政立法分為部門立法和跨部門立法,屬于部門立法的是林業立法、教育立
法、水利立法(單選)
2、行政執法:指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法律、法規,實施行政管理的活動。
1)行政執法的主體合法。 2 )行政執法的內容合法。
行政執法的生效要件(單選 3 )行政執法的程序合法。 4 )行政執法的形式合法。 5)行政執法的意思表示真實。 6)執法的相對人具有法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行政決定: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針對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處理決定。
表現形式: 1)命令 2)指示 3)審批 4)批準 5)拒絕 6)許可 7)免除 8)賦予 9)剝奪 10)確認 11)證明 12)通知
行政處罰:特定的行政機關,對于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處罰的行政執法行為。
※ 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單選 / 簡答)
1)法定原則 2)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原則 5)監督制約原則
※ 行政處罰法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單選)
行政處罰法的設定:
1)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3)行政規章和地方性規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
規定。
※ 行政法規必須是國務院制定,行政管理法規包括行政法規、法律、地方政府規章;但是部門規章不是行政法規,但部門規章有法律效力。(單選)
行政強制執行:指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
※ 根據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辦法(多選)
※ 命令是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單選)
※ 我國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單選)
※ 關于行政管理法規的名稱問題,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
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單選)
二種方式: 1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依法自行強制執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強制征收。
3、行政司法 :指行政機關作為裁決人,對行政爭議作出裁決的活動。(單選)
行政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區別:
1)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是執法的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在行政司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則處于爭議雙方之外的裁決人的地位。
2)行政執法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適用的則是一種準司法程序。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有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司法活動。
※ 關于起訴的期限,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申請行政復議的,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做出決定(單選)
※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 3 人以上的單數(單選)
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指對于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社會主義和法制的原則,是否符合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實施的監督。
※ 我國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主體(簡答):
1、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2、權力機關的監督:
3、人民政協的監督:
4、司法機關的監督:
5、行政機關系統內部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一般職能監督:指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專門職能監督:指專門的行政監督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1)行政監察監督: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執法情況
和有無違法亂紀行為所進行的專門監察活動。
2)審計監督: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
遵守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6、社會監督的內容: 1)人民團體的監督 2)新聞輿論的監督 3)人民群眾的監督。
※ 初次分配是國民收入在物質生產部門所進行的分配包括 1. 財政收入關系 2. 企業收入關系 3. 按勞分配
為主體的分配關系(單選)
第六部分
民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解釋)
2、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基本特征:
1)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在經濟利益上是等價、有償的;
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覺自愿的。
3、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基本特征:
1)在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在人身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許多權利和義務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離的;
3)這些權利和義務雖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是它們又可以成為一 定財產關系發生的根據或前提。
4、民法的基本原則:
1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
3)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
5)和社會利益原則: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對象而發生的由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1)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客體: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3)內容: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客體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賦予他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解釋)
※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拽公民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即公民能獨立為發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為的資格。(解釋)
※ 在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單選)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后者指法律賦予的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資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地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公民雖一律具有權利能力,卻并不一定具有行為能力。
3、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 2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單選)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 4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 2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3、監護:指為了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對他們的行為和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4、我國公民的住所:是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5、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解釋)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其成立到終止時,一直享有。
法人成立的條件: 1 )法人必須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不需另行特別授權(指定)能全權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人。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解釋)
※ 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行為是 :出生、死亡、天災、人禍等(單選)
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乃行為人設立、變更或終止特定權利義務關系所為的行為。
2)它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素,即凡無意思表示,即無民事法律行為。
3)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它還是一種合法行為。
※ 我國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比較系統的見于:民法通則(單選)
2、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不具備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許發生行為人預期的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以及顯失公平的行為。
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的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后果(包括民事責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必須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2)代理人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但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卻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歸被代理人承受。
種類: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6、委托代理的終止:
1 )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監護關系消滅
財產所有權
1、財產所有權: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特征: 1)它是一種絕對權。 2)它是一種對世權。 3)它是一種排他權。
4)它是一種完全的無期限的物權。
內容:
1 )占有:指所有人對財產的事實上的控制或管領。(單選)
2)使用:指依財產的性質或用途作營利的或非營利的經營或利用。
3)收益:指就該財產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處分: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定財產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
2、財產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凡對原無所有權的取得,或某物雖原有所有權,但與原所有人的意志無關的取得。
2)傳來取得:凡對原有所有權的物,根據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權的。
3、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方法:
1)確認所有權 2 )恢復原狀或返還原物 3)排隊妨礙或停止侵害 4 )賠償損失或返還不當得利。
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指法律賦予公民個人對自己的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共有:指對同一項財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數人各按其應有的份額或比例,對同一項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情況。
分割: 1)實物分割 2)變賣分割 3)作價補償。
6、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或在共有關系解除前不能確定各人應有份額的一種共有關系。
7、相鄰關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權:不動產的相鄰人在相鄰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
法律特征:
1)相鄰權的主體雖是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客體卻不是相鄰的不動產,而是不動產相鄰人在行使相
鄰的不動產所有權時彼此應享有的權益。
2)相鄰權的內容表現為不動產所有權權能上的限制或擴大。
※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糾紛,其管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單選)
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指自然人或法人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
種類: 1)著作權 2)專利權 3)商標權。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1)知識產權主要是一種財產權 2)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3)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4)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2、著作權:稱版權,作者或其他主體對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3、專利權:指對某面發明創造成果享有一種獨占的利益
※ 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可獲得專利權(單選)
※ 1985 年 1 月 19 日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專利局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屬于執行性立法(單選)
※ 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 20 年(單選)
4、商標權:指商標注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
債權
1、債: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方享有請示他方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特征:
1)債的主體是兩方特定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
2)債的內容表現為請求為一定的給付或者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實現權利人請求的義務的結合。
3)債的客體,即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的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為。
2、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2)合同必須是一種協議,即必須以相互間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條件。
3)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訂立:
1)要約:指一方向對方提議訂約,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經成立的確定的意思表示。
2)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
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擔保:保證、定金、抵押權、質權、留置。
※ 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數額雖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單選)
6、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侵權行為之債: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 . 排除妨礙 . 返還財產 . 恢復原狀 . 消除影響 . 恢復名譽 . 賠禮道歉 . 賠償損失等
8、不當得利:凡無法律上的根據致他人損害而自己獲得利益的,稱為不當得利。(解釋)
無因管理:又稱無委托的事務管理,指既無約定,又無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財產或事務,其支出的費用及勞務,得請求受益人支付所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管理所得的利益應交付給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簡答)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的合法權益 5)實行計劃生育。
2、結婚:男女雙方依法自愿結為夫妻的法律行為。
必備條件: 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3)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 我國婚姻法規定,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內提出(單選)
※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有(簡答)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父母子女關系:簡稱親子關系。
4、收養: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
5、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從而使子女對后婚配偶所形成的關系。
6、撫養:根據身份關系,在一定的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于無生活能力者給予扶助以維持其生活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1)撫養只在法律規定的一定親屬之間成立,法律規定以外的親屬或他人之間,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
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誼的性質,而不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
2)撫養關系只發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撫養之必要的一定親屬之間。
繼承權
1、繼承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遺產的權利。
法律特征:
1)是一種財產權。
2)是一種物權取得權。
3)繼承權在繼承開始前,只是一種期待權,在繼承開始后,才成為一種既得權。
2、我國處理遺產繼承權的基本原則:(簡答)
1)男女平等原則。
2)養老育幼,保護老人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的原則。
5)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可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況: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且情節 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且情節 嚴重的。
3、法定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進行繼承。
4、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或母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的一種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為了保護某些繼承人的利益,規定被繼承人不能通過自己的遺囑加以取消或減少的法定應繼份額。
6、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成立的處理其死亡后遺產的單方法律行為。
※ 有效遺囑成立的條件:(簡答)
1)遺囑人應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應自愿和真實,而不能強迫或偽造。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繼承財產的份額。
7、遺囑繼承:因被繼承人的遺囑而發生的繼承。
※ 某女父親病故,她和弟弟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她想把繼承的遺產給母親,為此她需要征得丈夫的同意 (單選)
人身權
1、人身權:指與人身不可分離或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權利。
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的必須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種類: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的婚姻自主權。
3、身份權:指民事主體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第七部分
第一部分
1、商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商人、商業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同屬于私法范疇,商法與民法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上,商法調整的完全是財產關系,且均為雙務有償關系;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又調整人身關系,且其財產關系中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并存。
2)法制制約程序上,商法對商行為的要求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形式上也多樣化,一切取決于市場流轉的客觀需要,而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則比較嚴格,形式也比較單一。
3)歸責原則上,商法較多地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有不斷增多適用的趨勢,民事責任中則以過錯原則為主,雖有無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的適用,但限制較多。
4)規范形式上,商事習慣在商法規范的形成和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雖也有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遠遠超過習慣法,并正形成較穩定的格局。
5)從國際性上看,商法的國別差異愈來愈小,并已形成國與國之間較多的商事公約,而民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民族性和傳統性。
3、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商法以各個經濟主體(企業)的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相互間的利益為目的法,而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與整個國民經濟間的關系為目的的法。
1)主體范圍上,商法主體主要是商事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經濟法主體則十分廣泛。
2)法律規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淵源有一定靈活性,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成文法,并有嚴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規范的性質上,商法主要表現為商行為法,并多為任意性規范,而經濟法較多地表現為組織、管轄、平衡、協調等,干預的成分較多。
4)商法與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也有較大差異。
4、稅法:是調整通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法的構成要素: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稅種稅目,納稅環節、減稅免稅,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
※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未按期交納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交納外,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滯納金的比例為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單選)
※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市場主體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 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
※ 抗稅: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單選 / 解釋)
※ 與取得財政收入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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